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会机关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以下8类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领导
(二)机构设置
烈山区简介、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三)部门动态
区直各部门和区辖各镇(办)日常工作。
(四)人事信息
烈山区人事任免信息。
(五)政策法规
区政府制定的各种政策和规章。
(六)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七)业务公开
政府各部门工作业务名称、所需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等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便民服务事项。
(八)规划计划
区政府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九)财政预决算报告
(十)招投标信息
(十一)公告和新闻发布
(十二)其他
以上内容,应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烈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省、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三)省、市、区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各服务窗口;
(五)新闻发布会。
以网站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到政府各服务窗口查阅。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公开程序:
(一)公开事项的确定
1、各部门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初审。
2、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重大事项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二)政务公开事项的发布
经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政务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直属单位或镇(办)根据第五条的渠道及时公开。
第七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区政务信息网站维护和更新区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部门、直属单位或镇(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按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和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