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卫生健康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原则
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在卫健工作中直接面对社会、面向基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工作事项必须主动公开;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必须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方法和时间
(一)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是网络上公开。及时将我委承担的各种职能、委属各单位的职能在烈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更新公开内容。
(二)政务公开的程序
1.由内部职能机构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
2.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公开。
3.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