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经烈山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现将《烈山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关于公布《烈山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2025-04-02 区司法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经烈山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现将《烈山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