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烈山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2025-04-02  区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经烈山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现将《烈山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烈山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名单(第一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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