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原则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实行分级负责、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
二、交 办
第一条:人大和政协大会闭会后,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委、人大、政协办公室联合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议,区政府督查室会同人大、政协专门机构列出建议、提案清单,由承办部门签收,落实办理任务。
第二条:建议提案由一个单位办理的,为单独办理;由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同办理,主办单位由交办机关指定。
第三条: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或者需要调整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意见,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对退回的建议提案,经分管区领导批示后,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重新交办。
第三章 办 理
第四条: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做到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专人办理,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
第五条:承办单位主办区领导牵头督办的重点建议提案,应当成立办理工作小组,制定方案,落实责任,采取专题调研、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上门走访等方式重点办理。
第六条: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和建议,准确理解意图,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协同办理时出现分歧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与协办单位沟通协调;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和关乎社会热点问题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与代表委员加强协商,努力达成共识。
第七条: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应予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制订计划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明确答复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将情况和建议留作参考。
第五章 答 复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在交办后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应当在期限内向提建议者、提案者及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待办完后再详细答复,但办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代表对答复或者办理情况不满意的,交办机关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答复。
第九条:属协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协办单位应当自签收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统一答复。属单独办理的建议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
第十条:建议提案应当逐件办复。复文应当回应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做到观点明确、表述清晰、内容具体、事实准确,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承办单位领导审定签发后,加盖公章以正式公文发送。